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育齡期女性的妊娠管理解讀
2019-04-22 17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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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愛愛醫(yī)
作者:王靜
責任編輯:點滴管
[導讀] 乙型肝炎病毒(HBV)感染的育齡期女性是一個特殊的群體,因其在妊娠期或分娩過程中可能將HBV傳染給新生兒,這也是目前導致慢性HBV感染的主要原因。如果對HBV陽性母親所生新生兒不采取任何免疫預防措施,約70%~90%的新生兒會感染HBV,而新生兒一旦感染,90%以上會發(fā)展為慢性HBV感染。
乙型肝炎病毒(HBV)感染的育齡期女性是一個特殊的群體,因其在妊娠期或分娩過程中可能將HBV傳染給新生兒,這也是目前導致慢性HBV感染的主要原因。如果對HBV陽性母親所生新生兒不采取任何免疫預防措施,約70%~90%的新生兒會感染HBV,而新生兒一旦感染,90%以上會發(fā)展為慢性HBV感染。
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育齡期女性在戀愛過程及婚后的家庭生活中,面臨著嚴重的歧視與困擾,擔心會把病毒傳給下一代,不敢懷孕;也有人說感染了乙肝病毒不能順產(chǎn),產(chǎn)后不能母乳。今天我們將對乙肝病毒感染育齡期女性的妊娠管理做一講解,糾正大家的誤區(qū)。
一、妊娠前管理
1、首先應該明確的是,育齡期女性無論是HBV攜帶者,還是慢性乙型肝炎(CHB)患者,甚至代償期肝硬化,均有機會正常妊娠。對于準備妊娠的女性,應進行HBV血清學標志物的篩查,包括HBsAg、抗一HBs、HBeAg、抗一HBe和抗一HBc IgG/IgM。一旦HBsAg陽性,應進一步檢查HBV DNA、肝功能和肝臟B型超聲,確定乙型肝炎是否活動,并對疾病嚴重程度進行評估,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抗病毒治療。
如果ALT<5倍正常值上限(upper limit of normal,ULN)患者可以正常妊娠,妊娠期定期監(jiān)測肝功能,隨時啟動抗病毒治療。而ALT>5×ULN或肝硬化患者應該立即抗病毒治療,待病情穩(wěn)定后再妊娠。
2、對有治療適應癥的患者,應盡量在孕前應用干擾素(IFN)或(核苷類似物)NAs治療,以期在孕前6個月完成治療。選擇Peg-IFN α,治療期間應選擇可靠的避孕方式,治療結束6個月后再妊娠。如治療期間意外懷孕,建議終止妊娠。
3、對于抗病毒治療期間意外妊娠的患者,如應用口服NAs藥物:若應用的是妊娠B級藥物(替比夫定LdT或富馬酸替諾福韋TDF)或拉米夫定LAM,在充分溝通、權衡利弊的情況下,可繼續(xù)治療;若應用的是恩替卡韋ETV和阿德福韋酯ADV,在充分溝通、權衡利弊的情況下,需換用TDF或LdT繼續(xù)治療,可以繼續(xù)妊娠。對于已經(jīng)診斷為肝硬化且準備妊娠的患者,最好選用TDF抗病毒治療。
二、妊娠期管理
1、妊娠期應檢測孕婦的肝功能相關指標,如谷丙轉氨酶ALT、血清膽紅素、白蛋白、血漿氨和凝血等指標,以及HBV血清學、HBV DNA的變化和B型超聲等檢查,全面評價疾病的嚴重程度。對于妊娠期間CHB患者,ALT輕度升高可密切觀察,肝臟病變較重者,在與患者充分溝通并權衡利弊后,可以使用TDF或LdT抗病毒治療。
(1)若HBV DNA陽性,排除其他相關因素后,出現(xiàn)ALT顯著異常,>5×ULN的CHB患者或診斷為肝硬化的患者,在充分溝通和知情同意的情況下,應立即開始抗病毒治療。
(2)若HBV DNA陽性,ALT在2~<5×ULN時可繼續(xù)觀察至妊娠24周,如果觀察期間ALT升高至>5×ULN,立即給予抗病毒治療。如果ALT降低至<2XULN,可繼續(xù)觀察至妊娠24周。如果ALT仍在2~<5×ULN范圍,妊娠24周也應該給予進行抗病毒治療。
(3)若HBV DNA陽性,ALT正常或<2×ULN,無肝硬化表現(xiàn),暫不需要抗病毒治療,繼續(xù)隨訪觀察。在隨訪期間,如果出現(xiàn)ALT持續(xù)升高(ALT>2×ULN),立即開始抗病毒治療。
2、HBV DNA水平是影響HBV母嬰傳播的最關鍵因素。HBV DNA水平較高(> 106 IU/ml)母親的新生兒更易發(fā)生母嬰傳播。根據(jù)循證醫(yī)學證據(jù),推薦HBV DNA>106 IU/ml的孕婦,在妊娠24~28周開始口服TDF或LdT,并于分娩前檢測HBV DNA。由于擔心產(chǎn)后立即停藥會導致孕婦乙型肝炎活動,一般建議產(chǎn)后l~3個月停藥。近期有研究顯示,產(chǎn)后立即停藥,安全性好,孕婦乙型肝炎活動比例較低。
三、產(chǎn)后管理
1、對HBsAg陽性母親所生新生兒,應在出生后24小時內盡早(最好在出生后12小時)注射HBIG,劑量應≥ 100 IU,同時在不同部位接種10 μg重組酵母乙肝疫苗,在1個月和6個月時分別接種第2和第3針乙肝疫苗,可顯著提高母嬰傳播的阻斷成功率。如果新生兒接受規(guī)范的聯(lián)合免疫后,鼓勵母乳喂養(yǎng)。。
2、妊娠期接受抗病毒治療的CHB患者,產(chǎn)后未達到停藥標準者,產(chǎn)后需要繼續(xù)抗病毒治療,其監(jiān)測及療效評價同一般CHB。對于產(chǎn)后停藥的HBV攜帶者,產(chǎn)后1個月應復查肝功能和HBV DNA,如肝功能正常,每3個月復查1次,至產(chǎn)后6個月。如出現(xiàn)乙型肝炎活動,需要進行抗病毒治療。對于停藥有風險的HBV攜帶者產(chǎn)婦,可在產(chǎn)后1~3個月停藥,然后隨訪。
3.如母乳喂養(yǎng)期間出現(xiàn)乙型肝炎活動,則和一般CHB患者一樣抗病毒治療,同時停止母乳喂養(yǎng)。而預防母嬰傳播而服用抗病毒藥物者,分娩后停藥,停藥后即可母乳喂養(yǎng)。若母親正在服用抗病毒藥物,暫時不建議母乳喂養(yǎng)。但有研究表明,TDF在乳汁中藥物含量低、毒性有限,可以母乳喂養(yǎng)。
參考文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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