蚍蜉撼大樹
這個突如其來的打擊讓王麗英的丈夫及家人不知所措。按照知情同意書規(guī)定,藥物不良反應的后果由輝瑞公司承擔。
于是,史德勇以及王麗英的父親、王麗英的女兒三方作為原告訴之法院,請求判令北京腫瘤醫(yī)院、輝瑞公司賠付人民幣四十余萬元。
2011年1月,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宣判,參照司法鑒定結論,北京腫瘤醫(yī)院醫(yī)療及藥物試驗行為均無過錯。輝瑞公司藥物試驗本身也無過錯,但藥物與王麗英服藥后短期內死亡之間存在主要因果關系,縮短了患者的生存期限,理論參與系數為75%(即承擔大部分責任)。法院根據雙方知情同意書的約定,依據合同法,判決輝瑞公司賠償原告人民幣30萬元。
輝瑞公司不服,提出上訴。在上訴書中,輝瑞公司對司法鑒定結論提出質疑,認為因家屬拒絕對患者進行骨髓穿刺和尸檢,致使受試者血小板下降,無法判定是藥物所致,還是腫瘤骨髓轉移所致。此外輝瑞公司堅持,相關款項應當是基于公平責任原則給予的補償,而非賠償,相關金額應縮減為13.7萬元。
在這場關于受試者損傷補償的醫(yī)療糾紛中,患者家屬和醫(yī)院并未出現太大的紛爭。
“畢竟是主治醫(yī)生,受試者把她的生命權都交給了醫(yī)生,醫(yī)生是有責任為她的安全得到保證,包括相關權利主張。”沈琳說。
“生命不能用錢來衡量。”史德勇說,試藥之前,王麗英的體重已經恢復到98斤,體能也恢復得不錯,兩人還常去家附近的山上走走。試藥之后,妻子全身布滿了出血點和瘀斑,搶救和治療也讓身體遭受了極大的痛苦。
“不該不聽你的話啊。”史德勇回憶稱,王麗英在臨終前對試藥表現出后悔。此前史德勇曾建議,放棄化療等治療手段,轉而尋求一種提高生活質量、延長生活期的保守治療方法。
“如果不參與試藥,她不會這么快、這么痛苦地走。”史德勇搖著頭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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