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0余人因代做核酸被處罰,包括核酸檢測人員!2人被刑事立案
2022-11-10 19:42
閱讀:2915
來源:見文末
作者:醫(yī)**漫
責任編輯:醫(yī)路漫漫
[導讀] 代做核酸造成疫情傳播風險,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!
代做核酸造成疫情傳播風險,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!
近日,上海市公安局公布了今年9月以來查處的代做核酸、涉疫詐騙等違法案件,共120余人被追究法律責任。其中,因代做核酸被行政處罰80余人,刑事立案2人。
涉案人員除普通市民外,還有個別社區(qū)工作者、核酸采樣工作人員、醫(yī)護人員以及核酸檢測人員,其利用工作便利,主動替家人朋友或他人代做核酸。
警方在微信群里發(fā)現(xiàn)有人主動提出代做核酸
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數據顯示,9月以來,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代做核酸、涉疫詐騙、制售假劣防疫物資等涉疫案件80余起,依法追究了120余人的相應法律責任。其中,因代做核酸被行政處罰80余人,刑事立案2人。從上海警方查處的案件看,代做核酸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:一是少數市民求方便、圖省事,將身份信息(如核酸碼、身份證件等)提供給他人,委托他人以自己身份代為核酸檢測。例如,9月23日,上海松江警方依法查處了代做核酸的違法人員花某、董某。經查,花某因嫌做核酸麻煩,為了方便進出公司,便將自己的核酸碼發(fā)給了同事董某代做核酸。目前,花某、董某已被上海松江警方依法予以行政處罰。二是部分公司員工、務工人員因從外地返滬或工作繁忙,錯過或忘記核酸檢測,為了不耽誤日常工作出行,委托同事朋友以自己身份代為核酸檢測。例如,9月25日,韓某從外地返滬,在機場的時候突然想起自己的核酸證明到達上海后會過期,于是聯(lián)系在核酸檢測點工作的男友陸某,要求對方幫助代做核酸。面對女友的請求,陸某雖然知道這是違法行為,但還是利用工作之便,用韓某的核酸碼登記后,采集自己的口腔拭子做了檢測。目前,陸某和韓某已被上海長寧警方依法予以行政處罰,而陸某也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。三是個別社區(qū)工作者、核酸采樣工作人員、醫(yī)護人員以及核酸檢測人員,利用工作便利,主動替家人朋友或他人代做核酸。例如,上海市某核酸檢測公司員工陳某等4人約定,如果誰沒空做核酸,就將核酸碼發(fā)給當天上班的人,由該人在對核酸采樣樣本進行檢測時,將該核酸碼信息錄入,但實際上沒有真正采樣,以此達到代做核酸并刷新核酸檢測時間的目的。9月15日,陳某等4人被上海奉賢警方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被公司辭退,警方同時責令該公司進行內部整頓。上海警方:暫未發(fā)現(xiàn)“代做牟利”的真實行為工作中,上海警方還接到過群眾舉報,稱有人在社交網絡上發(fā)布“有償代做核酸”的信息。經核查,截至目前暫未發(fā)現(xiàn)“代做牟利”的真實行為,均為朋友之間開玩笑。上海警方將持續(xù)關注,第一時間開展核查打擊。此外,少數網約車司機、配送寄遞人員等重點行業(yè)人員,為了符合本行業(yè)核酸檢測時限要求,通過變造、偽造核酸證明的方式企圖蒙混過關。某平臺網約車司機徐某,由于個人疏忽沒有及時進行核酸檢測,遂在出車前用修圖軟件自行篡改核酸檢測截圖上的時間,并提交至網約車平臺進行認證,被公司后臺監(jiān)管人員發(fā)現(xiàn)后報警。上海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如果將自己的身份信息(如核酸碼、身份證件等)提供給他人,由他人代為進行核酸檢測,無論是應當檢測人員還是代為檢測人員均違反了法定義務,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,干擾了檢測單位的正常工作。 具體來說,如應當檢測人員和代為檢測人員實施了非法代做核酸檢測行為,造成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犯罪的,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未構成犯罪的,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(guī)定依法予以處罰。 警方提醒,應嚴格按照防疫規(guī)定認真落實核酸檢測要求,嚴禁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做核酸,對違反相關規(guī)定,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的,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。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身體健康,為了鞏固和擴大來之不易的防控成果,我們都要積極配合防疫工作,切莫因小失大,給自己的生活與工作帶來更大的麻煩。配合疫情防控,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,應該主動積極履行。接受核酸檢測,是每個公民對自己和對他人負責的行為。不僅是道德要求,也是法律要求,大家必須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(guī)與疫情防控有關規(guī)定,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核酸檢測,任何人都不能抱有僥幸心理,自作聰明,去給疫情防控工作添亂,否則,等待他的只有處罰。倘若有人為了一己私欲在檢測證明上造假,就有可能讓病毒從層層防護中泄漏,貽誤防疫時機。這些在關鍵時刻破壞抗疫防控工作的人,于情不許,于理不合,于法不容,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來 源 | 上游新聞、新法治報、虹口檢察、現(xiàn)代護理報版權歸原作者所有,若有違規(guī)、侵權請聯(lián)系我們
版權聲明:
本站所注明來源為"愛愛醫(yī)"的文章,版權歸作者與本站共同所有,非經授權不得轉載。
本站所有轉載文章系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,且明確注明來源和作者,不希望被轉載的媒體或個人可與我們
聯(lián)系zlzs@120.net,我們將立即進行刪除處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