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日來,福建長樂市醫(yī)院婦產科大夫李建雪以醫(yī)療事故罪被**的案件引起巨大反響,因為它涉及如何理解認定醫(yī)療行為“嚴重不負責任”.在陳姓產婦產后死亡后,福建省醫(yī)學會認定該案件為一級甲等醫(yī)療事故。李建雪被吊銷醫(yī)師資格,**,取保候審。按照司法程序,今年3月,此案將會開庭再審。此案存在哪些疑點?
1、產婦為何有兩個身份證號?
死亡產婦有兩個身份證號。在福州市醫(yī)學會的鑒定結論上可以看到一個產婦身份證號,產婦病例上有另外一個身份證號碼。不僅如此,嬰兒的出生證上,母親身份證號是打“×”的。
2、“犯罪事實”認定不清
**書先羅列了產婦診治經過,其中涉及李建雪主要的“犯罪”事實:“被告人李建雪見陳燕芳尿少,未意識到陳燕芳出現(xiàn)出血性休克狀態(tài),給陳燕芳靜脈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搶救,低血容量時不宜應用的速尿針劑20mg”.
醫(yī)療事故罪作為一種過失犯罪,刑法十五條規(guī)定了如何認定“過失”,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(fā)生危害社會的結果,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,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。
然而**書本身已認定李建雪“未意識到”,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輕信。暫且不論患者此時能否應用速尿本身有爭議,即使按照**書本身對照法律要求,也不符合“犯罪事實”確立的標準。**書還有一些涉及李建雪以及其他醫(yī)務人員的問題,但“犯罪事實”也顯然不夠確鑿。
3、兩級醫(yī)學會對產婦死因鑒定結果不同
產婦死亡是一個嚴重的問題,對于該產婦的死亡,理清原因,才是分辨各種因素在其中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據。
福建省醫(yī)學會對此案的鑒定結果為,產婦因產后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。但患者死亡確切原因尚缺乏尸體解剖重要依據。福州市醫(yī)學會的鑒定結論是,患者存在腎臟損害(腎病綜合癥)、血液高凝狀態(tài)等基礎疾病,患者死于產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動脈血栓栓塞可能性大。
此案目前已屬刑事案件,就更加需要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,因此檢察機關有義務查清死者的真正死因。產婦家屬原本在報案時提出尸檢要求,但隨后又放棄了尸檢,因此產婦的真正死因并不清楚。
4、證據不足 “嚴重不負責任”主觀性太強
其實目前看來,許多內容即使是民事定責也爭議比較大的,但已被**,吊銷醫(yī)師執(zhí)業(yè)資格,醫(yī)院同意家屬提出的152萬元賠償,這些民事處置已經非常勉強,而目前的刑事追責明顯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。
事件發(fā)生于2011年12月,2012年1月2日立案,而目前是2015年3月,至今仍無定論。無論將來李建雪判斷有罪與否,這過去3年一千多天里,李建雪醫(yī)師及其家人一定每天都備受煎熬。就像李建雪的丈夫黃睿所說:“現(xiàn)在全家要靠我一個人的收入支撐,三年里,很多親戚朋友在經濟上給予過我們幫助?!爆F(xiàn)在只希望此案能盡快結束,還妻子一個公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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